「我的提案比立委更好」跛腳立法?綠委提租屋專法 房東挫咧等



記者郭建志/台北報導

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(8)日通過周五(11日)院會議程,其中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所提的租屋專法可望付委審查。


草案明訂,房東在租約到期後,若無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房客續租,也不能將積欠房租的中低收入戶趕走,也須在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漲幅在4%以上時才能漲租,否則可罰20萬元。 準總統蔡英文選前就承諾,執政後將制定租屋專法,房東的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,租金所得也要課稅,盼活絡租屋市場(?)

而李應元提出的「自用房屋租賃法草案」可望於周五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。 李應元強調,他的版本較站在房客立場思考,要保護的是「自己或其配偶、子女在當地30公里以內沒有房屋者」,納管的則是「自用住宅之租賃,不包含商業租賃」。 他藉此盼拋磚引玉,未來若有黨團或其他版本,可在初審時交流意見。

租房屋最重要的就在租金,草案明訂,房東若想調漲租金,必須「CPI在過去一段時間漲幅逾4%」才行,且租金漲幅不得超過CPI反之當CPI下降,房客可請求按比例調降房租,而房客的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,違者可開罰2萬至20萬元。 在稅捐方面,草案明訂房屋應繳納的稅捐都須由房東負擔,不得要求或與房客約定,透過「租金減少、不得設籍或不得申請住宅補貼」等方式規避繳稅,否則最高可罰20萬元

在租賃條件上,李應元說,房屋出租時不得設置性別、年齡、職業等非必要之條件。當租賃契約成立後,房東、房客須在30日內,將契約等文件向內政部「申報登錄租賃房屋及租金」資訊,並由政府提供公開查詢,違者將可開罰3萬至15萬元。

當租約到期,草案明訂,房客可以請求房東更新契約期限,延長租期最多2年,也就是若房客無不正當行為,房東若沒有自己使用的需要,或沒有其他「正當事由」,就必須給予房客延租

另為保護弱勢,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,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,房東不得解約,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,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,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。




個人淺見:

  這是被斷章取義的嗎?還是這些新立委也都住在象牙塔裏面?

  個人單就這篇新聞所陳述的內容來看,民進黨的立意非常良好,希望藉由更多「保障租客」的法律讓租客的權益提高,這我認同,因為真的很多租屋族是非常弱勢且需要保護的。但就我來看,這些立委和上次設計「奢侈稅」的立委智商差不多,這些立法委員不懂房地產市場也沒關係,但為什麼他們就是不肯邀請第一線的業者來協助立法?相信我,如果到時候真的照這個內容去實施,倒楣的絕對還是「租客」因為這些象牙塔內的立委搞錯一個很重大的重點:有房子的房東才是居於上風的一方

  試想一下,你現在針對租客設了這麼多保障,同時還有很多課稅與罰款的規定來增加國家稅收,那麼房東呢?房東有什麼權益被保障?房東不是壞人,不要製造有殼與無殼階級的對立。如果執行下去,這些房東變得不能挑選租客、不能漲房租、不能有限制,遇到劣質租客也沒有保障,萬一漏報了稅還要被罰20萬等等,雖然這個法律立意完美,但這只會導致原本就不愛出租房子的台灣屋主,更不願意在台灣當房東了,進而台灣的空屋率更高、租屋供給量卻大減



  為什麼台灣屋主不喜歡出租房子?因為租金投報率太低,再加上房客素質參差不齊。

  雖然國際超級房仲一直以來也是租屋族,如果房東不能隨便漲房租、不能隨便不續租,這對我們租屋族來講確實是個一大福音。但反來講,台灣屋主的租屋環境這麼差,很多屋主買了房子如果沒有自住,通常就是想拿到市場上出售或者就那樣空著,因為至少還可以留個財產給子孫;否則,萬一遇到一個爛租客不繳房租、破壞房子肯定非常傷神,萬一還遇到把自己的房子變「凶宅」的恐怖租客,那再多的房租也無法補償這個損失。這些不是國際超級房仲的危言聳聽,您可以多詢問身邊的房仲顧問,他們一定遇過很多這樣寧可空著房子,動都不動的屋主。

  所以說,這樣的法律如果執行下去,空屋率勢必變得更高,市場上願意拿出來出租的「租屋供給量」變少,這時候就租客更難用便宜的價格租到房子了;更別說強制報稅這個德政,有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,這個成本後來幾乎轉嫁到租客上面,只會增加弱勢租屋族的租金壓力而已。




  挑剔了這麼多,如果卻提不出一點有建設性的意見,那跟立法委員有什麼兩樣呢?


  昌鵬強烈建議,如果我們要同時「保障房東權益」的話,我們台灣絕對需要向澳洲好好學習,在澳洲有一套由民間負責、政府協助控管的系統,這個系統講簡單來講有點像是租屋界的「網拍系統」,所有房東房客都必須上去登記,尤其是房客的背景、職業、收入等等,這樣可以讓房東大致可以了解房客的屬性(評價);除此之外,如果房客過去有遲繳、欠繳甚至惡意拖欠租金的情況時,也可以藉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將這些紀錄放在系統內,避免惡房客可以擺爛後還能夠拍拍屁股走人

  因此我認為,除了要保障弱勢房客和政府稅收以外,台灣政府也應該要做一件保障房東、讓房東願意把房子都拿出來租的政策:「杜絕量產惡質房客」。如此一來,更多的房東願意把閒置空屋放心拿到市場上出租,市場上供給量變大房東勢必也得降房租、吸收稅金才能吸引租客上門,這樣才是對租屋族的良性循環。




註:你曉得嗎?如果你在台灣當房東,你得等到租客欠繳房租達兩個月以後,你才可以提出訴訟,而漫長訴訟期間惡質租客還是大搖大擺繼續住在裡面,就算最後你勝訴了,除了押金以外,這段期間惡質租客的租屋期間你還是收不到錢,因為租客沒有財產可以讓你執行。什麼?你連押金都沒收? 



  台灣的對立已經夠多了,真的不要再去仇視「屋主」、「房東」了,不要再製造有殼與無殼對立了,讓我們用良好的法律體制、社會秩序,讓房東與房客形成一個緊密的互助合作關係吧。另外,這個「屋主租客評價系統」在台灣絕對是一個很大的市場,如果您有興趣要搞這一塊的話,記得算上國際超級房仲一份啊XD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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